一道案例分析题,急用~~
马某挖菜窑占了被告人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白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便伺机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15岁的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
马某挖菜窑占了被告人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白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便伺机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15 岁的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女孩犯法。这时,他想起别人说过的“少年犯不负刑事责任”,便找来自己13 岁的儿子和l5 岁的侄子。叫儿子和侄子去打死马某的女儿。儿子和侄子听了张某的怂恿。一人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某女儿的小腿各铲一锹。顿时将女孩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女孩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问:此案如何处罚?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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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2012-07-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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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存在有的人故意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精神病人去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对这类案件,唆使的人构成犯罪,实施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的人不构成犯罪。这就是刑法中的间接实行犯的问题。所谓间接实行犯,就是利用他人进行犯罪,但是由于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利用者虽构成犯罪,但与利用者没有共同犯罪关系,从而对利用者按单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在实践中,间接实行犯常见的表现主要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活动实施犯罪。包括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和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一是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二是利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应负刑事责任犯罪以外的犯罪。三是利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的活动实施犯罪。(2)利用他人无罪过的行为实施犯罪。刑法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行为即是无罪过行为,利用这种行为实施犯罪的,构成间接实行犯。比如故意在药剂中掺入毒药,护士不知情而为病人注射。(3)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施犯罪。如甲想利用乙伤害丙,但知道乙必定不同意,便向丙谎称乙调戏丙妻。丙大怒之下要杀乙。但乙体格健壮,丙不是对手,在正当防卫中将乙打成重伤。另外,还存在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行为实施犯罪等复杂情况。本案中,张某就是利用其子来实施犯罪的,由于其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张某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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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儿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15岁的侄子对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其为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为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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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15岁故意伤害罪(致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张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是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被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5岁故意伤害罪(致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张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是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被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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