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进口食品标签有何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3、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升/毫升,克/千克)标示食品的净含量。
5、将“必须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的相应位置;如不能直接印刷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将上述内容印制成面积适合的中文标签进行加贴,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
6、图片要足够大,图文要清晰,这个是最直接的要求,不能给人的感觉就是很模糊,字体很小,这样是不符合要求的。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7、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8、内容不能出现错误,在很多的情况下都会发现一些小问题,这个是要严格注意的,避免内容不对应的问题出现,这样的话是很难通关的。如果是特殊食品还需要标注它的营养成分,转基因食品还要标注出来。
扩展资料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代替GB 7718─87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f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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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
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
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
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
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
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
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
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谷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
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
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
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
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
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
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
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
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
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
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
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 5.2
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
GB 7718—94
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
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
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
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
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
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 L或或升。
或者无中文标签进口,到港后把设计好的标签给商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贴,若是标签不符合规定,你要重贴的,损失更大。
有需要设计标签可以找我
原料与辅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产品类型:干
酒精度:13.4%vol 原产国:澳大利亚
葡萄采摘年份:2008 保质期:10年
灌装日期:2011年10月8日
储存方式:置于18℃-24℃,避光倒放。
制造商:澳洲赫日斯特葡萄酒庄园
进口商:xxxxx
地址:xxx
电话:xx 传真:xx
净含量:750Ml
格式就像我写的这样, 然后需要确保文字信息不小于2毫米。 净含量不小于4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