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损益账户的本月发生额如下: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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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问者给出的数据有一个不合逻辑的错误,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经计算为119万元,按现行25%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应为29.75万元,不是44万元。
利润表中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800-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6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收入5万元-所得税费用44万=75万元。
例如: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d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2)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0.25
(3)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4)如有利润则作如下分录,亏损,做相反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净利润*0.1=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扩展资料:
在完工比例法下,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⑴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⑵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⑶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此时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时,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当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800-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6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收入5万元-所得税费用44万=75
800-500-86-50-40-1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