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朝满族平民犯法受到的处罚是跟汉族平民一样还是像元朝那样有种族区别? 5
旗人的特权:
一、纳税方面的优待,经济上的补助
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同时还发给口粮赡养其家属:“七岁以上即食全俸,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因是不劳而食,坐享厚利,如待哺之鸟。”此后,又将京畿500里内圈占的土地拨为旗产,强迫汉民交纳繁重的租税。顺治二年,清廷又制定了赈济八旗的条例,从各方面对旗人给予优待。从顺治开始,清代历朝皇帝都以发放帑金和赏给八旗兵丁钱粮的方式优待旗人。仅康熙一朝,清廷就以“赈济”旗人为由先后发放帑金1200万两白银。
二,赋予八旗旗人在诉讼方面以法定特权。
1、管辖权的特殊:
旗人涉法,分别由宗人府、内务府、各地通事厅管辖(或先行审讯),而逸出国家司法体系之外,在旗、民发生纠纷时,其理讼、量刑将不可避免庇护旗人,引致汉人不满。
2、旗人在刑罚执行方面亦有优待:
如,旗人犯法依律当充军、流放、坐监者,可以带枷示众代替:汉人判徒刑一年,就得坐满一年牢,而等罪旗人带枷20天便可抵刑;汉人被判流放2000里,旗人带枷50天即可。甚至,犯了死罪,如“殴死有服卑幼”,汉人例由刑部“汇题”(成批办理),皇帝泛览一过后便行刑抵命,若是旗人,则须逐案“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若其父祖伯叔兄弟及子孙阵亡的旗人,只要未犯下谋反、杀父等“十恶”不赦之罪,“准免死一次”;其本人尝因出征负有重伤,或军前效力有据,“亦准免死一次”。这么一通融,绝大部分旗人(尤其是满洲人)便都握有一面免死金牌。
3、再有,清统治者虽然也公开谴责旗人不该因其奴仆小有过失即“殴责毙命”,但还是允许旗人随意处置自己的奴仆。
三、扩大旗人升官途径。
清廷定都北京后,王公贵族身居各种要职,享尽荣华富贵。一般旗人既可通过考试入仕,也有其他各种机会做官。如康熙十年,“奏准八旗满洲监生识满汉字者,考试翻译;只识满字,考试缮写。优者授为正八品,以部院笔帖式补用”。
在雍正前,科举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