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的问题?

我和公司签订的是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这已经是第二年了,去年合同签订时间是9月13号,目前公司书面通知,公司于9月30号作出重大调整,被另一企业(大老板为同一人)收购为全资... 我和公司签订的是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这已经是第二年了,去年合同签订时间是9月13号,
目前公司书面通知,公司于9月30号作出重大调整,被另一企业(大老板为同一人)收购为全资子公司,给予了我们2个选择,一:和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从苏州到山东,工资结构也会发生变化。总之,不能保证新的工作环境和工资能比现在更好。 二:不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就视为离职,按相关法律办理离职手续。

现在,我的疑问就是:会不会有离职经济补偿的问题?公司是否需要给我们经济补偿?或者到9月13号以后,就视为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离职??

另外一个问题:同事签订合同时间为11月20号,也是即将满2年,他的情况公司需要给他经济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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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开心一粒米
2012-07-24 · TA获得超过108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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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公司原因不能续签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
我们这个情况是要和新公司续签,也包含在这样的范围内么
smxumuju
推荐于2016-02-25 · TA获得超过4646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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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你不想干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应该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做为经济补偿的。
具体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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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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