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对方人员没事,还要我赔付营养费和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造成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等,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额来进行赔偿的,通常对这部份赔偿的有交强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会根据是否购买不计免赔来确定赔偿,有不计免赔在限额内全赔,无不计免赔则按照限额内赔偿额的70%进行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的报销坚持一原则“必要且合理”。就是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些费用中的某一部分是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就会扣除这部分费用,比如营养费,在保险公司是这样理解的:必须且很合理的使受害人恢复健康的医疗药物费用,如高价值非必要营养品的费用,如人参、燕窝等高价值非必要营养品,是不予赔偿的。
扩展资料:
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和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
一、交强险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第三方责任险。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强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责任险
因为营养费和误工费,还有护理费,是根据住院的天数计算的。
既然没有受伤,那就没有住院治疗,医院也不会给出具证明,当然也就不存在误工费和营养费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