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仲裁法》
1、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5、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6、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