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把名下房产以公证书的形式卖掉,执行庭又不太作为,5个月黑名单都没上,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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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培败坦行权。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配桐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枯汪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培败坦行权。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配桐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枯汪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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