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法人必须为同一人吗?
不是必须。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具表现形式很多,根据习惯,凡是在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不过,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本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
这个名词具体所指的对象会因所在的行业的差异有细微的区别,所以应该参照该领域的法律和行业不成文的规则或是本单位的规定。
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扩展资料:
安全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公司中负责协凋整体安全方案的员工,诸如安全检查员、安全工程师等一类头衔的人员。
操作实务
国际上一些大公司让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预测与工作事故有关的损失,并为被起诉做好辩护的准备。
尽管安全负责人主要是以一种建议的而非强制的方式进行工作,但一位熟悉情况且做事果断的安全负责人,在组织中常常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企业中,安全负责人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为公司员工提供安全培训,此外,还包括教育基层主管,使其了解安全的重要性,识别和消除不安全隐患等。
案例
北京市的建筑工地负责人都要持有安全生产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还分批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统一考核,以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将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分别在20日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负责人
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和企业的主要责任人不一定为同一个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定是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可以兼任安全生产管理员,前提是该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少于300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百度百科
推荐于2017-10-0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具表现形式很多,根据习惯,凡是在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不过,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本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这个名词具体所指的对象会因所在的行业的差异有细微的区别,所以应该参照该领域的法律和行业不成文的规则或是本单位的规定。
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