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对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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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法院应诉,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对于受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分项限额内给以赔偿,超出强制险限额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若机动车投有三者商业险,超出强制险限额部分应由三者商业险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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