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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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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