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加工或者经初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第三条 本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商场、超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2024-12-17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