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十字会捐款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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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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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十字会捐款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求助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等,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慈善捐款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下是专门针对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政策: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 *** 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 *** 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 *** 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 *** 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 *** 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影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工资为5000,捐助红十字会500,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益性捐赠500在30%以内可以全额扣除
应交个税:(5000-500-3500)*3%=30

向红十字会捐物可以抵扣税吗

向地方红十字会捐物是不能享受抵扣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档案分别就是否需要进行社团登记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规范。无论是依据国务院释出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下称需登记社会团体),还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不需登记群众团体)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需登记社会团体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对不需登记群众团体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资格申请程式才有税前扣除的资格。
对需登记社会团体需经如下程式: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稽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稽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许可权,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程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档案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稽核确认的2008年度66家、2009年度3家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也依各自的许可权公布了当地的名单。
对不需登记群众团体要经如下程式: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许可权,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释出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 *** 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这样的规定比需登记社会团体的规定更加严格,对不需登记群众团体,即要求是名单内,且要求是所属年度名单内。
而对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虽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因目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被批准进入名单,因此无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目前各地公布的名单中均未包括地方性的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企业和个人在对外捐赠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对当地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哈尔滨红十字捐赠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所得税

可以的,属于公益捐赠,可以税前扣除,但有限额,即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

给灾区捐款,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给正规发票吗?所得税可以抵扣多少?

会给正规发票,捐款额,在按利润总额扣除12%内在税前扣除。

单位向个人捐款,个人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交,是否可以从捐款中扣除呢?

取得捐款的个人不用缴纳个税,这个不是所得。而单位不通过红十字之类的专业机构的直接捐赠行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有外债,比如房贷,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如下:
个人的哪些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 ***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⑼中国 *** 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哪些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1999年9月30日释出的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员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6月29日释出的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和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的附加减除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规定执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是否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5日释出的国税函发[1994]048号《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覆》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哪些所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专案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31日释出的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专案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的有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吉地税个所字[2000]305号《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860元/月;从业人员据实扣除但不得高于800元/月。
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专案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

拒绝向红十字会捐款

向红十字竖起中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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