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女人是不是都裹脚?
裹脚的。清代旗人,由于他们的祖上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缘故,女子是不缠足的,并认为给女子缠足是一种鄙俗,所以在顺治二年(1645年)便下诏禁止;至康熙元年(1662年)又诏禁女子缠足,“违者罪其父母”。但是, 风俗习惯不是只靠行政命令就能禁止得了的,女子缠足还是相当泛滥,而且矛盾和纠纷也很多。
康熙七年(1668年)有大臣叫王熙的遂上奏免其禁,于是不但民间又可公然缠足了,而且旗人女子也纷纷仿效。到乾隆时多次降旨严责,不许旗人女子缠足,但汉人却越来越“小脚狂”,然而后来也控制不住了,女子缠足之风就更泛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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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脚也叫缠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陋习,即把女子的双脚用布帛缠裹起来,使其变成为又小又尖的“三寸金莲”。“三寸金莲”也一度成为中国古代女子审美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古代妇女缠足起始时间,却始终是一个谜。
考古中发现至今年代最早的,缠足鞋文物为南宋。福建福州南宋墓出土的六双女鞋,长13.3-14厘米,宽4.5-5厘米。
中国很早就有不同于世俗赞扬缠足的有识之士提出不同见解,但成效不大。
宋代车若水在其《脚气集》里对此提出质疑:“夫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缠得小柬,不知何用?”
满清统治者入主中原后,满族妇女不缠足,于是视汉人缠足为罪行,多次下令禁止女子缠足。崇德三年(公元1638),清太宗皇太极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违令者重治其罪。但此时缠足之风已是难以停止了。
顺治二年(1645),朝廷下诏,所生女子禁缠足。
顺治十七年,又进一步严令,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孝庄太后也曾下谕旨:“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而且,这一谕旨被悬挂在清宫的神武门内,浩然醒目。
康熙元年(1662),玄烨皇帝下诏,“禁妇女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家长。”(见《菽园赘谈》)女子如违法缠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交刑部处置。情节严重者责四十大板,流徙十年。
到公元1668年(康熙七年)有大臣上奏说,这规定太严苛,只好作罢改为规劝。
民间妇女,遂再度恢复了缠足习俗,关内的满族妇女也有不少效法者。乾隆皇帝后来又多次降旨严禁缠足,但他的禁令只煞住满族妇女的缠足之风,汉族民间女子依然缠足如故。
与此同时,女子缠足,虽也同样为清廷下令停止,但后来并未达到禁止的目的,故而有“男降女不降”之说。在清代,缠足常被认为是对抗满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正因此,妇女缠足在清代可谓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由此可见缠足之风的根深蒂固。
虽然满清统治者对缠足极为厌恶,但是汉族缠足女子因为身体的原因,走起路来比较慢,再加上不同于旗女的艳丽服饰,所以汉族缠足女性倍感娇柔,看上去更加婀娜多姿。引起了清廷宫中女子的热爱,奈何碍于清廷祖训(缠足女子入宫者,斩),于是制造出了一种花盆底鞋(旗鞋)效仿缠足。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国,首先开始推行反缠足,但最後未能成功。
光绪九年(1883)康有为写了一篇《戒缠足会檄》,在女儿(康同薇)到了缠足的年龄后拒绝为其缠足,希望家乡人放弃缠足陋习,却在家乡受到很大排挤。但他仍坚持不给女儿们缠足,成为近代反缠足运动中的一段佳话。此后,康有为的女儿还曾陪他到西方游历考察。
光绪二十四年(1898)康有为向光绪帝上《请禁止妇女缠足折》,折中申明:“从国家法度讲,缠足是对无罪女子滥用刑罚;从家庭关系讲,有伤父母对女儿的慈爱;从人体卫生讲,造成了不该有的病态;从民族利益讲,削弱了种族。”他的深刻分析和慷慨陈词,说服和感动了光绪皇帝,
1898年8月13日,光绪帝谕令各省督抚劝导地方禁止妇女缠足。清末的禁缠足法令大多不是针对成年妇女,而是以幼女及将出生者为主要关注对象,是一场着眼于未来的身体解放。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1899年12月),上海发起成立中国天足会--这是一个禁止妇女缠足,提倡妇女放足的民间社团组织,并出版《天足会报》,广为宣传呼吁,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发展迅速。
1902年,清廷再次发出上谕,劝戒缠足。
参考资料
裹脚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陋习,但并不是所有女性都会裹脚,因为裹脚会给女性的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会给女性的身体带来伤害。
在清朝时期,裹脚被视为一种美德,但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和喜好。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会裹脚。
总之,裹脚是一种陋习,应该被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