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秦代行政法规中关于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设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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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 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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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秦代虽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涉及到当时行政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法规大多类型完整,结构严密,确定性程度高,从而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充分体现了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皇帝总揽一切大权,“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司法大权自然也操纵在皇帝手中。
(1) 中央司法机关。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延尉。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也时常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御史大夫是丞相之副,除执掌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2) 地方司法机关。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级,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案件。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狱讼案件若乡里不能决,则报县,由县令、县丞审理;县不能决,则报郡,由郡守审理;郡不能决,则上报中央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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