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签的时候说一周工作时间是四十个小时,但是实际安排一周要五十个小时,超出的时间没有加班费
工作合同签的时候说一周工作时间是四十个小时,但是实际安排一周要五十个小时,超出的时间没有加班费,主管说其中要扣除吃饭的时间,但是又说吃饭不能出公司只能在岗位上吃,和主管协...
工作合同签的时候说一周工作时间是四十个小时,但是实际安排一周要五十个小时,超出的时间没有加班费,主管说其中要扣除吃饭的时间,但是又说吃饭不能出公司只能在岗位上吃,和主管协商无果(主管说这个是总公司规定的),我是否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进行投诉?投诉的话监察部门会到总公司去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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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是合法的,但是您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具体依据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以下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属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3)关于加班费的计算问题。平时工作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公司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满意,请采纳!
(1)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以下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属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3)关于加班费的计算问题。平时工作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公司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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