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中有几个问题,麻烦哪个高手解答一下,急啊~
民法中有几个问题,麻烦哪个高手解答一下1书中说不当得利属于非表意行为,那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获得的利益。这种不当得利是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呢?2荣誉权倒是是属于身份权还是...
民法中有几个问题,麻烦哪个高手解答一下
1书中说不当得利属于非表意行为,那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获得的利益。这种不当得利是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呢?
2荣誉权倒是是属于身份权还是人格权,求权威解释啊?
3侵权行为中,如果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是第三人还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侵权人是免除还是减轻民事责任呢?它能成为免责事由么?
4办理了登记的抵押动产,质押权人和抵押权人谁能优先受偿? 展开
1书中说不当得利属于非表意行为,那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获得的利益。这种不当得利是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呢?
2荣誉权倒是是属于身份权还是人格权,求权威解释啊?
3侵权行为中,如果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是第三人还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侵权人是免除还是减轻民事责任呢?它能成为免责事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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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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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问题。不当得利产生于: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构成,只是排除了表意行为,但是他可能是事件(即不可抗力:大雨冲垮岸堤,甲家的鱼游入乙家的鱼塘),也可能是非表意行为。
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 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为此,《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三、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责任,这个很复杂。因为涉及“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你提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简单言之,有些是当事人先承担,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如动物侵权;有的是第三人直接承担,与当事人无关,如冒用他人营业执照致消费者损害;有的是当事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负有管理责任的当事人未尽到职责。具体来说很复杂,本人水平有限,建议看侵权法方面的书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 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为此,《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三、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责任,这个很复杂。因为涉及“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你提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简单言之,有些是当事人先承担,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如动物侵权;有的是第三人直接承担,与当事人无关,如冒用他人营业执照致消费者损害;有的是当事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负有管理责任的当事人未尽到职责。具体来说很复杂,本人水平有限,建议看侵权法方面的书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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