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希望广大的法律和各界人士帮忙解答一下我的问题!!!
我的朋友在2009年10月22下午到市公安局经侦处核实情况!当晚以“合同诈骗罪”将我朋友刑事拘留(这个朋友跟任何人没有“口头和书面”合同)。2009年11月26日家属接到...
我的朋友在2009年10月22下午到市公安局经侦处核实情况!当晚以“合同诈骗罪”将我朋友刑事拘留(这个朋友跟任何人没有“口头和书面”合同)。2009年11月26日家属接到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至今家属和当事人没有接到市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2010年8月2日在看守所收到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2010年9月2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开庭公诉!长达4个月没结果,在2011年1月份当事人接到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书”(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把案子退回市人民检查院。2011年2月18日当事人在看守所收到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在2011年3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家属和当事人没有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书面材料及口头答复至今无结果?2011年10月13日当事人在看守所接到(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2011年11月2日在(县级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个月没有结果,2012年4月8日(县级市)法院到市看守所给当事人送来一份原告刑事自诉状(侵占罪)。后2012年4月13日(县级市)法院以侵占罪开庭,在2012年5月2日(县级市)法院在一次以刑事自诉状(侵占罪)开庭审理,,2012年5月11日(县级市)法院到看守所给当事人送来一份“诈骗罪不成立”裁定书,判决一份(县级市)法院判当事人2年零7个月。我朋友在看守所羁押2年零7个月,于2012年5月21释放!!
1犯罪名称可以随便更改吗?
2市检察院即便把案子交给区检察院为什么公诉人还是市检察院公诉人?
3最长羁押年限是多长时间?
4国家可以起诉3次吗?开庭5次?
5法院开庭审理以后可以不给结果吗?
6为什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子不给结果,几个月以后转给县级市?
7公诉案子转自诉期间在押人员怎么处理?
8管辖问题为什么检察院还可以继续起诉?
我的朋友很冤枉,希望大家帮帮忙认真解答我们不理解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大家了! 展开
1犯罪名称可以随便更改吗?
2市检察院即便把案子交给区检察院为什么公诉人还是市检察院公诉人?
3最长羁押年限是多长时间?
4国家可以起诉3次吗?开庭5次?
5法院开庭审理以后可以不给结果吗?
6为什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子不给结果,几个月以后转给县级市?
7公诉案子转自诉期间在押人员怎么处理?
8管辖问题为什么检察院还可以继续起诉?
我的朋友很冤枉,希望大家帮帮忙认真解答我们不理解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大家了!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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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看逮捕了有没有通知拘留证给家人。
第二、罪名是根据当事人所供诉的事实做出决定的。
第三、为什么市检察院即便把案子交给区检察院为什么公诉人还是市检察院公诉人?其实检察院就是公诉的一个机关,刑事案件开庭都是由检察公诉的。
第四、侦查羁押期限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第五、法院开庭审理以后可以不给结果吗?答案是可以的,可能是派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而检察院又没有撤诉,又重新对案件定性。在确定当事人真的犯了罪的情况下,对案件的性质重新定义。再交由法院审理,定性好了以后,又不属于这个法院的管辖所以又交移案件这是正常的转移。
第六、
1.关于羁押期限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 罪行轻的,可以从轻处理,不过,得需要法官根据具体事实判断。
3. 至于从轻的处理要多久有结果,那得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了,如果确实情节轻微,说不定检察院会免于起诉的。
你可以根据以上的规定看看法院和检察院有没有犯规操作的行为了!如果有你可以提出诉讼。
第二、罪名是根据当事人所供诉的事实做出决定的。
第三、为什么市检察院即便把案子交给区检察院为什么公诉人还是市检察院公诉人?其实检察院就是公诉的一个机关,刑事案件开庭都是由检察公诉的。
第四、侦查羁押期限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第五、法院开庭审理以后可以不给结果吗?答案是可以的,可能是派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而检察院又没有撤诉,又重新对案件定性。在确定当事人真的犯了罪的情况下,对案件的性质重新定义。再交由法院审理,定性好了以后,又不属于这个法院的管辖所以又交移案件这是正常的转移。
第六、
1.关于羁押期限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 罪行轻的,可以从轻处理,不过,得需要法官根据具体事实判断。
3. 至于从轻的处理要多久有结果,那得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了,如果确实情节轻微,说不定检察院会免于起诉的。
你可以根据以上的规定看看法院和检察院有没有犯规操作的行为了!如果有你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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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如果平白无故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随便刑拘他人的
第二 逮捕书是有检察机关批复,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公安机关出具逮捕通知书就是检察院的,
第三 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都有公诉人!有时候有市检察院代理
第四 中法开庭为给结果,有诸多因素,转给一审法院重审,
第五 如果在在押期间,如果有新案情的话,法院可以再次开庭审理
第二 逮捕书是有检察机关批复,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公安机关出具逮捕通知书就是检察院的,
第三 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都有公诉人!有时候有市检察院代理
第四 中法开庭为给结果,有诸多因素,转给一审法院重审,
第五 如果在在押期间,如果有新案情的话,法院可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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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也说不清楚,法院判当事人2年零7个月。我朋友在看守所羁押2年零7个月,猫腻大得很,如果经济条件好,找好的律师,上告吧,没钱那就忍着吧,衙门口朝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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