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说理的内容必须具体化。虽然判决书必须说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的理由,但是,认定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具体包括哪几项,还不甚明确。
无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需要把这几项内容体现在裁判文书中:诉讼标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证明标准以及程序规则之遵守。
第二,说理的对象必须清晰、确定。一般而言,法官说理义务的对象有三个,即当事人、律师以及所有法官(包括裁判者自己)。
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向当事人履行说理义务,阐明所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的理由,从而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接受判决结果。法官必须向律师履行说理义务,从而能够增强律师对判决的认同,甚至能够促使律师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
第三,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说理模式。当下,判决书说理可以分为“原告诉称”“被告诉称或者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结果”五个部分。
法官说理内容主要集中在“本院认为”部分。这种逻辑结构安排由具体到抽象,直接反映了法律适用过程,容易明白事情经过与由来。这种说理模式是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的缩影,或者说是以法官为程序的主导者而展开的。
扩展资料:
法律文书说理要以事实为依据,应对事实的认定作出有力的说明。事实是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的根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应建立在所认定证据和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即先有证据再依证据分析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
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后,还必须就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作出结论并作出合理、有力的说明,这种内在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的责任,就是要把与案件有关的一系列真实的证据查找、分析、连接起来,使之成为一个较为完整、客观的案件事实,最后使之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得到科学、完整且合法的认定。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3、针对案情引法说理
4、理由应该统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