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是如何体现的?
行政给付权益对于受益人至关重要。尤其在行政救助中,救助或帮助是受益人生存保障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依靠,行政主体必须保障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的稳定性。
其次行政给付和信赖保护均可以看作是一种利益的调整机制,只不过调整方法不同。行政给付通过积极的利益分配直接改变社会成员的利益占有状况,信赖保护原则则以利益可期性和稳定性的形成来确保公共负担平等。
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实现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所期望的结果,还有一种是行政指导方因自身的信息或判断有误,无恶意地误导了被指导者,结果使被指导者遭受到重大损害。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应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予以补偿。
扩展资料:
行政法注意事项:
行政审批可以是内部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的,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这种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作出后,若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根据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改变或废止的决定之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赖保护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
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