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麻烦法律高手帮忙
A系某公司审计处长,2009年7月,公司要对主办公楼进行改建,基建处专门组织了招投标,当时有4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A没有参与招标工作,其中一家建筑公司老板B与A是以前一块...
A系某公司审计处长,2009年7月,公司要对主办公楼进行改建,基建处专门组织了招投标,当时有4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A没有参与招标工作,其中一家建筑公司老板B与A是以前一块下乡知青,B便找到他,请他帮忙让自己中标。A答应帮忙,他多次前往基建处,向基建处C处长推荐该建筑公司,最后B所在公司获得承包工程。事后B找到A表示感谢,拿了50万元给他,A说:“朋友间帮忙是应该的,推辞不要钱。又说自己儿子刚毕业,交个女朋友,目前也无地方住,想买套房子,家里没那么多钱,想租房,也没有找到合适的。”B说:“我刚好有一套房子,闲着也没有什么用处,给你儿子住得了。”A说:“那行,算是借你的。”B表示,当他送给A儿子的他结婚礼物。过了两天,B便把房子的钥匙送了过来。后来A的儿子往了一段时间到外地工作,B也没将房子过户给A,A便把房子出租出去,每月得租金2000元。直到2010年5月,A受到纪委的调查时也未归还,同时纪委调查中发现A还有两处房产。为减轻自己的罪责,A辩称所收B的房子自己没有过户是借用的,不属于受贿行为。请结合有关规定,试分析A说的有没有道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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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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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说的存在问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房子虽然没有过户,但可从房子被“借用”的缘由以及从A直接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可判定,对于B的“报答”行为,A已经行使所有权。因此A不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上都已经将房屋据为己有,并得到B的认可。该案权钱交易链完整闭合。因此所谓“借用”是“各种名义”收受贿赂的范畴,此受贿的事实成立。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房子虽然没有过户,但可从房子被“借用”的缘由以及从A直接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可判定,对于B的“报答”行为,A已经行使所有权。因此A不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上都已经将房屋据为己有,并得到B的认可。该案权钱交易链完整闭合。因此所谓“借用”是“各种名义”收受贿赂的范畴,此受贿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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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调查开始时A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房产的产权属于A,而A是在没有按当时的房产市价同等该付给B房款的前提下过户的。虽然当时是以借的方式给A的儿子居住,但现在A不但完成了无偿过户还形成了房屋出租收租金的事实,根据《刑法》第385条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定义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贪污贿赂罪的要件,A构成贪污贿赂罪。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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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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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年的不太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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