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每天上班十一个小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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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 休息日(也就是周末了)可以以后补休,而且是加一天班就要补休一天,平时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为理由拒付加班费。
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全月累计加班不超过36小时,并且依法计发加班工资即合法。超过规定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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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果加班,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如果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法定时间,劳动者除了有权要求加班工资外,还有权拒绝过长的上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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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时间制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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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但如果他能依法付你加班费的话,也就算了,具体看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如果觉得想讨个说法,那就到劳动局投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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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你感觉不合适可以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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