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海自由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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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
捕鱼自由;
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该条有但书规定,各国行使以上各项自由,及国际法一般原则所承认之其他自由,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航行自由;
捕鱼自由;
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该条有但书规定,各国行使以上各项自由,及国际法一般原则所承认之其他自由,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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