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税法题
某酒厂200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入高度薯类白酒100吨,取得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2)购入包装容器一批,取得税控增值税...
某酒厂200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入高度薯类白酒100吨,取得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2)购入包装容器一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款未付,已入库;(3)领用80吨高度薯类白酒勾兑成200吨中度酒;(4)销售中度酒1500箱(每箱12瓶,每瓶0.5公斤),每箱含税售价234元。(5)将200箱中度酒发给职工用作福利,将300箱中度酒送给关系单位。(6)当期发出包装箱100个,每个收取押金50元。要求: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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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进项:51000元
2.增值税进项:13600元
3.连续生产环节,不用计税
4.增值税销项:234/(1+17%)*1500*17%=51000 元
消费税:234/(1+17%)*1500*20%+0.5*12*1500=69000 元
5.增值税销项:234/(1+17%)*(200+300)*17%=17000 元
消费税:234/(1+17%)*(200+300)*20%+0.5*12*(200+300)=23000 元
6.除黄酒和啤酒外的其他酒类,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在收取时作为价外费用计征税款
增值税销项:50/(1+17%)*100*17%=726.50 元
消费税:50/(1+17%)*100*20%=854.70 元
汇总
应纳增值税:51000+17000+726.50-51000-13600=4126.5 元
应纳消费税:69000+23000+854.70=92854.7 元
2.增值税进项:13600元
3.连续生产环节,不用计税
4.增值税销项:234/(1+17%)*1500*17%=51000 元
消费税:234/(1+17%)*1500*20%+0.5*12*1500=69000 元
5.增值税销项:234/(1+17%)*(200+300)*17%=17000 元
消费税:234/(1+17%)*(200+300)*20%+0.5*12*(200+300)=23000 元
6.除黄酒和啤酒外的其他酒类,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在收取时作为价外费用计征税款
增值税销项:50/(1+17%)*100*17%=726.50 元
消费税:50/(1+17%)*100*20%=854.70 元
汇总
应纳增值税:51000+17000+726.50-51000-13600=4126.5 元
应纳消费税:69000+23000+854.70=92854.7 元
追问
第(5)个小问题,用作职工福利和送给关系单位都是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么?外购的用于集体福利不是不得抵扣么或者进项税额转出啊?
追答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作进项转出,不视为销售。
外购货物于用赠送关系单位,视为销售,要计征销项。
自产货物无论是用于集体福利还是赠送给关系单位,都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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