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会计上收入的结转时点问题

已经是现楼,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打算2013年5月开盘,假如交楼时间为2014年5月,那么2013年度是否要结转收入?是以交楼的时点来确认相关风险已经转移并确认收入,还是... 已经是现楼,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打算2013年5月开盘,假如交楼时间为2014年5月,那么2013年度是否要结转收入?是以交楼的时点来确认相关风险已经转移并确认收入,还是在收到楼款(2013年8月)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求解答!!!!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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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马zb
2012-11-02 · TA获得超过33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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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此处将合同认定为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类销售方式事实与一次性全额收款的风险无太大差异,充其量仅是时间性差异而已)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取其中价格高的一种,这符合税款征收求高不求低的原则)。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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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这好像是国税2009年31号文的第六条,想问下,好像还有一个文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确认结转时点,不知是哪一条,是否还有其它的文对这个作出过相关规定?大概也是所得税的。
追答
国税发2006 31号,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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