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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当然可以延续,工龄不等同于司龄,留好你上份工作的离职证明
追问
不是,就是我之前在前一家公司已经做了几年了,就是担心在新公司有劳动纠纷后赔偿的问题,不是每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吗?
追答
哦 那个赔偿赔的是司龄而不是工龄。不是同一个公司不行,因为你劳动合同的主体已经发生变化,你的劳动纠纷只能有一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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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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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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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但是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所以你从这个公司到另外一个公司的时候,你原来公司的合同已经终止了,重新与新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2、这样有一定的风险,就是如果你按照劳动法可以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情况下,以前公司的工龄可能会不给你计算,所以你最好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要求现在的公司承认你之前公司的工龄。不过现在有很多的地方针对企业故意更换不同的公司名称以规避补偿或者赔偿责任的做法,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广东省的规定: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这样有一定的风险,就是如果你按照劳动法可以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情况下,以前公司的工龄可能会不给你计算,所以你最好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要求现在的公司承认你之前公司的工龄。不过现在有很多的地方针对企业故意更换不同的公司名称以规避补偿或者赔偿责任的做法,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广东省的规定: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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