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工商局公文被抢~!急急急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下面是一名知情记着告诉的内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永瑞公司了解到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便委派法定代表人朱国尧前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上述文件,以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月21日上午当朱国尧代表永瑞公司来到甘肃省工商局六楼法规处要求领取“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时,被法规处处长张玉光无理拒绝,朱国尧代表永瑞公司明确表明我公司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你们拒绝向我公司送达上述文件,将使我公司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们的这种行为实质是剥夺我公司的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规处处长张玉光出示了“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尧代表公司取走了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阶段。
相关标签:甘肃省工商局,工商局公文,公文被抢,抢夺公文
相关标签:甘肃省工商局,工商局公文,公文被抢,抢夺公文
参考资料: 《甘肃省工商局公文事件调查:缘起商人股权纠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404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京彩虹之旅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杭州雪花飘飘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