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公文被抢~!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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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iuxiu
2012-12-0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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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名知情记着告诉的内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永瑞公司了解到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便委派法定代表人朱国尧前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上述文件,以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月21日上午当朱国尧代表永瑞公司来到甘肃省工商局六楼法规处要求领取“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时,被法规处处长张玉光无理拒绝,朱国尧代表永瑞公司明确表明我公司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你们拒绝向我公司送达上述文件,将使我公司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们的这种行为实质是剥夺我公司的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规处处长张玉光出示了“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尧代表公司取走了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阶段。
相关标签:甘肃省工商局,工商局公文,公文被抢,抢夺公文

参考资料: 《甘肃省工商局公文事件调查:缘起商人股权纠纷》

迷踪幻境
2012-11-07 · 超过1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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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报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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