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题求解答,谢谢!

1、某家具厂与某木材公司有多年的木材买卖的业务关系,家具厂曾出函委派其供销科的业务员罗某专门负责其与木材公司的木材买卖业务。起初,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与木材公司签订木材买卖... 1、某家具厂与某木材公司有多年的木材买卖的业务关系,家具厂曾出函委派其供销科的业务员罗某专门负责其与木材公司的木材买卖业务。起初,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与木材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时都履行加盖家具厂印章的手续。后来,为图方便,罗某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再加盖家具厂的印章,但家具厂对这些合同均予以认可,只要收到货后即按约向木材公司付款。
2001年5月,罗某因违纪被家具厂除名,不知去向。
两个月后,木材公司突然派员找到家具厂,称家具厂未按约支付一合同项下的1万余元的木材款,并要求及时付清。家具厂的接待人员很纳闷,厂里从未收到此款额的木材,怎会飞来此笔债务?经查,发现木材公司据以索宽的合同是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上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更为重要的是,该合同的订立时间是在罗某被除名离厂后。据此,家具厂拒绝了木材厂的付款要求,让他们找实际收货人罗某解决问题。)
问题:
(1)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2)本案中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么?理由是什么?该理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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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hoolb
2012-11-06 · TA获得超过563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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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2、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在——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大多数是行为人借“被代理人”之名,行个人诈骗之实;但其实施的行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导致相对人如此相信的原因大多是“被代理人”存有过错;因此种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其
应当向相对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被代理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只能向行为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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