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的保密协议,有什么目的?
目的:为了有效地维护商业秘密,避免商业秘密泄漏或公布揭秘,签署保密协议书以明确职责,管束责任方,降低因商业秘密泄漏的影响。
保密协议内容:
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尽量把需要保密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时间等确立出来,最好是根据例举的方法注明全部必须 保密内容,不然极易因约定未知引起起诉纠纷案件。不一样的公司和同一公司的不一样阶段,保密范畴、内容也有些转变 ,用人单位应立即改动保密协议内容。
确立保密行为主
商业秘密的保密行为主体一般仅限保密职位的劳动者,针对保密职位和技术性职位,规定其不可公布、赠予、出让、销毁或是帮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以上保密职位之外,不必定担负保密责任的劳动者在工作上故意或不经意得知企业秘密时,也应当纳入保密行为主体的范畴,担负保密义务。除此之外,这些了解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亲属、盆友,对传统商业秘密也应当承担同样责任。
约定保密限期
保密协议书中应确立约定保密限期,尽管法律法规劳动者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因工作合同的解除、停止而免去,但因为商业秘密存有到期、被公布或淘汰的状况,因而尽量或是约定保密责任的起始时间,以防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案件。
确立彼此的支配权、责任
在保密协议书中应确立约定怎么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职位成效的所属、保密材料的储存与处置方法等内容,有特别协议的还要以例举方法开展约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传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IP有关的保密事宜。
对承担保密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书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文,并约定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理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付款合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要求:竞业限制的员工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端管理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承担保密责任的工作人员。竞业限制的范畴、地区、限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可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前述规定的员工到与本企业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有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单位,或是自已开张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相同项目的竞业限制限期,不可超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