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工业总产值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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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月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销售单价是不含税单价,因为增值税本身并不代表收入。
2、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当月销售收入=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商品成本;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起初数量×当月商品成本。
即: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商品成本-库存商品起初数量×当月商品成本=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库存商品期初数量)×当月销售成本=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当月产量-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成本=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当月销售成本)+当月产量×当月销售成本。
扩展资料
工业总产值(外文名:Gross value of industrial output)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
根据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价格不同,工业总产值又分为现价工业总产值和不变价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工业总产值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不变价,又称w定价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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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销售单价是不含税单价,因为增值税本身并不代表收入。2、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
当月销售收入=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期初数量×当月销售单价(1)用产品销售收入或生产成本代替工业总产值;(2)不遵循生产的原则(产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3)期末期初半成品及在制品差额漏统;
扩展资料
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需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的价值总和。
2、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承接的工业性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该指标核算与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一致,未设半成品科目的企业可不计这部分价值,产品产量统计和中间投入的计算也应与之保持同口径。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需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的价值总和。
2、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承接的工业性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该指标核算与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一致,未设半成品科目的企业可不计这部分价值,产品产量统计和中间投入的计算也应与之保持同口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当月销售收入=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期初数量×当月销售单价(1)用产品销售收入或生产成本代替工业总产值;(2)不遵循生产的原则(产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3)期末期初半成品及在制品差额漏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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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需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的价值总和。
2、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承接的工业性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该指标核算与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一致,未设半成品科目的企业可不计这部分价值,产品产量统计和中间投入的计算也应与之保持同口径。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需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的价值总和。
2、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承接的工业性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该指标核算与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一致,未设半成品科目的企业可不计这部分价值,产品产量统计和中间投入的计算也应与之保持同口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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