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

北大法宝
2022-05-29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北大法宝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监察职责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市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单位所在区域的确定,以其注册登记地为准。第八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六)社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检查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十条 劳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并经培训合格。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查(调)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对不提供证明文件或者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
(三)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责令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得泄露案情和有关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举报人情况。第十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对所有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或者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检查。
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对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可以提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查处。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的具体工作。第三章 监察程序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执法证件共同进行;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劳动监察人员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五)调查取证;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七)在七日内将处理决定书达达当事人。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对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据实做出书面答复或报告。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