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借的书丢了要三倍赔偿怎么办
不需要赔偿三倍的,按照实际价格赔偿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扩展资料
遗失物品追回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不幸的情况一般都是找不到你借了的书,那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你先去书店、一手购书网站、二手书店、二手买卖平台(例如孔夫子、闲鱼)看看有没有一模一样的书,有的话,就买下,拿去图书馆前台归还。你赔偿的费用就变成购入书价加上5元书籍加工费。
至于为什么你要赔偿的是原本书价的三倍,这和你不见的书出版年份有关,你应该不见的是2010年以前出版的书吧?书的出版年份越久远,赔偿金越高。
不幸中的大幸是,你不见了的书是近几年出版的,那么赔款是原来书价的2倍,书也容易买到。不幸中的大不幸是,你不见了的书出版年份是50-60年代的…赔款就贵了,3-5倍乘以出版年份为赔偿金…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去买一本来还。可是,首先这么年代久远的书可能你是找不到的,有些已是孤本。然后,就算你找到了,那个价格也高到吓死你…
所以建议,借书前最好看看出版年份,年份越久远的尽量在图书馆看。为什么我知道,上个月我不见了三本书,一本是2010年出版的,另外两本是近期出版的,然而,2010年的书价格很高…所以才想怪不得罚金会高…除了书本费,找书的过程也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