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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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在一年仲裁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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