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的法律(商法)问题
甲乙丙三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拥有资产1万元,10万元,1000元,甲尚在国内上大学,没时间参于经营活动,乙在国外留学,极少回国,丙曾经任某公司业务部经理,现处于...
甲乙丙三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拥有资产1万元,10万元,1000元,甲尚在国内上大学,没时间参于经营活动,乙在国外留学,极少回国,丙曾经任某公司业务部经理,现处于待业状态。如果他们打算共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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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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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站在哪个的角度了。如果我是丙的话,除非甲或乙有特殊的技术或某些特殊的资源,不然我不会与他们共同投资一家公司的。甲乙的11万,对丙来说并太少了。如果三人成立一家公司,还要受甲乙的限制,不大划算。
不考虑行业限制、特许经营的前提下,按书面的回答你这个问题。
1、为了保护甲乙的利益,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为了避税两次缴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但是甲乙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考虑行业限制、特许经营的前提下,按书面的回答你这个问题。
1、为了保护甲乙的利益,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为了避税两次缴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但是甲乙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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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乙作为有限合伙人,甲、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并且丙可以以劳务出资。甲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乙、丙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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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于甲乙没有时间从事生产经营,这种形式可以保护他们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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