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甲乙为同学,甲从乙处借来的自行车丢失,双方约定:甲在3日内若不能找回该车,将支付给乙50元赔偿金。甲于约定的第二天在校园里找到该车,在将车推回宿舍的过程中看到校内修车铺的... 甲乙为同学,甲从乙处借来的自行车丢失,双方约定:甲在3日内若不能找回该车,将支付给乙50元赔偿金。甲于约定的第二天在校园里找到该车,在将车推回宿舍的过程中看到校内修车铺的收购二手自行车的广告,就问修车师傅愿意多少钱回手他推的这辆车,对方愿意出价70元,于是,甲将该车卖与对方,回去后谎称没有找到车,支付乙50元。后甲路过修车铺,碰巧看到自己的自行车,经打听,得知正是甲将车出卖,遂找甲索回自行车。主张合同无效 。乙的主张正确么?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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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3bb4f33
推荐于2016-12-0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百度网友3bb4f33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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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系专职律师,善于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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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把法条列明:
  《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分析案例:
  1、甲与乙所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甲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
  
  2、而甲在发现该自行车后,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将该车私自变卖,使得所附条件成就。根据以上法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因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得没有生效(但不是乙所指的无效)。乙可以要求甲返还该自行车(此处是基于乙对该自行车所享有的“所有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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