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隐瞒子女病症,养父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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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9-02-01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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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和妻子梅兰婚后一直未育,收养了一个一岁半的男孩。不久,发现这个孩子是智力重度障碍,便去找那户人家理论,但孩子的生父母说我们是看了孩子才领走的,并说收养关系成立后,在养子未成年之前,养父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请问题:生父母隐瞒子女病症,养父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吗?
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正常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是养父母,被收养人是养子女,他们彼此发生了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养关系也是可以被解除的,例如发生养子女受虐待等情况的时候,就可以解除抚养关系。那么,生父母送养孩子时隐瞒子女的病症如何处理呢?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
《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30条规定:“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本案中,你们夫妇收养的男孩是重度智力障碍儿,这一点他的亲生父母不可能不知道。明知自己的孩子的病情却不予讲明,致使你们做出了收养孩子的决定,系属欺诈行为。据此你们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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