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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开始,捐献全血200毫升算捐血一次;机采血小板一份算捐血一次,机采血小板双份算捐血2次。
2010年1月1日之前,机采血小板一次算捐血4次。
2010年1月1日之前,机采血小板一次算捐血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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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规定: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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