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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6日飞仙食品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清算组于10月23日成立后即开始工作。后因故与该公司董事长发生争议,董事长拒绝将印章交由清算组掌管,并指示财务负责人... 1995年10月16日飞仙食品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清算组于10月23日成立后即开始工作。后因故与该公司董事长发生争议, 董事长拒绝将印章交由清算组掌管, 并指示财务负责人将公司固定及流动资产帐册封存,拒绝交付有关验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书。
清算组还发现,飞仙食品公司与亚龙食用油公司签定一份供油合同将于11月3日到期,飞仙公司已支付了80%的贷款, 而亚龙公司在提供了30%的食用油后由于担心飞仙公司无力支付另外的20%货款而拒绝交货。清算组代表公司多次催亚龙公司交货, 亚龙公司借口飞仙公司将解散不供货。
清算组将亚龙公司诉至东山区法院。区法院以清算组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不予受理。
请问:
(1)清算组如何组成?
(2)董事长的行为是否合法?清算组能否向亚龙公司催货?并说明理由。
(3)区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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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326
2012-12-07 · TA获得超过31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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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题中提到“股东大会”,因此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董事长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清算组有以下权利: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董事长阻挠清算组保管财产及接管企业的权力是违法的。清算组可以向亚龙公司催货,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182条规定,清算组有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在大嵛山岛感受雨天的金星
2012-12-0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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