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试图强奸伴娘,因妻子打来电话未得逞,为何新郎还是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新郎小李(化名)和妻子在江苏泗洪县的老家举办婚宴,妻子找来好友小静(化名)当伴娘。依照当地的风俗,晚间亲朋好友们在闹完洞房后才会纷纷离开;由于小静家住得比较远,事后小李便开车送她回家。
新郎试图强奸伴娘,因妻子打来电话未得逞
不料在回程途中,小李突然起了色心,将车反锁且停在路边,意图对小静性侵。小静连忙抵抗导致身上多处伤痕,期间新娘不断打电话催小李赶快回家,他才赶紧将小静送回家中。
小李到家后,小静的家人便找上门,准备商量要私了此事,但小李认为自己主动放弃犯罪,坚决不和小静家人私了。事后小静提告,小李遭警方逮捕。法院依强奸罪,判处小李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新郎未得逞为何还是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因为这位新郎虽然未能得逞,但是他已经构成强奸未遂,按照法律,强奸未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1)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如:误认为对方是女的,实际上对方是男的。
因为强奸未遂始终没有达到强奸既遂的危害程度,所以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对强奸既遂比较轻的处罚。但这并不是说强奸未遂就不用处罚,毕竟强奸未遂也是触犯了《刑法》。
并不是得逞了才构成犯罪
未遂也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