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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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工伤赔偿享受以下待遇(五级的赔偿金额在30w-50w之间):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工伤五级享受以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工伤五级享受以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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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造成伤残后,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18个月工资。
2.如果不保留劳动关系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如果不保留劳动关系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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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您好,
我叫孙文建,咱俩家门,我是九四年被当地渔政所聘请临时工同年六月被所长带队执行公务被渔民用菜刀至残,经过六年之久,当地政府部门和市水产局,渔政局,劳动人事局等部门协商,九七年在当地渔政所上班,一年多时间,没钱发我工资,于是再次申请于二00O劳动仲裁安排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五级,裁决赔尝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及二年工伤津贴,生活费八千多元,到今没给我,裁决后劳动局,人事局,编委,成为正式在编职工,安排在市渔政局上班,和渔政局局长签订无固定期限至不能劳动日止退休,还有人事局鉴证人签字,上班约五年,当时局里也没发我工资,我不知怎么过来的,经现在市农业局调查确实没发,到04年说我属乡镇借调人员,把我编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到乡镇所,七站八所改革,我成了下岗人员,给我4千元,下岗了,当时连个人都养不活,也不懂劳动法,我属公伤致残五级,不属下岗对象,至今,现在我找单位,
我叫孙文建,咱俩家门,我是九四年被当地渔政所聘请临时工同年六月被所长带队执行公务被渔民用菜刀至残,经过六年之久,当地政府部门和市水产局,渔政局,劳动人事局等部门协商,九七年在当地渔政所上班,一年多时间,没钱发我工资,于是再次申请于二00O劳动仲裁安排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五级,裁决赔尝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及二年工伤津贴,生活费八千多元,到今没给我,裁决后劳动局,人事局,编委,成为正式在编职工,安排在市渔政局上班,和渔政局局长签订无固定期限至不能劳动日止退休,还有人事局鉴证人签字,上班约五年,当时局里也没发我工资,我不知怎么过来的,经现在市农业局调查确实没发,到04年说我属乡镇借调人员,把我编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到乡镇所,七站八所改革,我成了下岗人员,给我4千元,下岗了,当时连个人都养不活,也不懂劳动法,我属公伤致残五级,不属下岗对象,至今,现在我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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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赔偿金额相对还是很高的,所以要请一下律师代理,这样子会得到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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