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025-04-26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根据服务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一、广告服务
计税依据: 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公式:计税依据 = 广告服务含税收入 - 支付给其他方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扣除条件: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税率:3%
二、娱乐服务
1. 计税依据:
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任何成本或费用。
公式:计税依据 = 娱乐服务含税收入全额 2. 税率:5%
示例:某KTV含税收入50万元,应缴费额 = 50万 × 5% = 2.5万元。
三、注意事项
1. 含税收入范围:
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收入,无需单独扣除增值税额(直接按含税金额计算)。
2. 免征政策:
月销售额≤2万元(季度≤6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部分情形下可享受减按50%征收(计税依据不变,应缴费额减半)。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建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结合最新政策或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准确计算。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