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 第3节:选举程序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
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结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
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 第5节:参选资格
任何人正式宣誓就职总统时必须要:
1、 年满35岁;
2、 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
3、 在合众国境内居住已满14年。
之后通过的有两条修正案对总统及副总统的就职资格进行了进一步修正:
1、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副总统的人选也必须达到总统人选的所有要求;
2、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扩展资料:
总统职权
总统是所有军队的总司令,不过,宪法第一条中规定只有国会拥有宣战权。总统在拥有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军队进行部署调动,但没有权力直接宣战。
根据历史学家托马斯·伍兹所说,“自朝鲜战争开始,宪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总统身为军队统帅的表述常被理解为其有权在外交事务中采取必要的手段,或至少是可以在实际运作中未经国会同意就派出军队参战。”
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每一次重大的军事行动从技术上来说都是一次“军事行动”或联合国的治安行动,这些在国会看来都可以被视为是正当合法的,因为它们要么有着各种各样的联合国决议案的支持,要么则有着像东京湾决议案或是伊拉克决议案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