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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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26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以下5件地方性法规:
1、《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修正)
2、《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3、《贵州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1991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1990年5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5、《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4月23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6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以下5件地方性法规:
1、《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修正)
2、《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3、《贵州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1991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1990年5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5、《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4月23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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