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物权法》的案例分析(一定请指出有关第多少例多少条,拜托~)
2007年4月2日,王某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丁某,但双方为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丁某装修后,于2007年5月20日租给丁某,租期协定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
2007年4月2日,王某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丁某,但双方为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丁某装修后,于2007年5月20日租给丁某,租期协定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其全部财产由其子小王继承;2007年6月,小王将房屋卖给杜某,双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问: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丁某返还房屋? 展开
问: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丁某返还房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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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后,即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首先可以确定,该房屋已经属于杜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之后,杜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的权利"居住权"--物权法中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承租人的利益。但租赁期满后,租赁关系结束,丁某也就不能继续居住了。
丁某可以向小王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二选一)
首先可以确定,该房屋已经属于杜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之后,杜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的权利"居住权"--物权法中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承租人的利益。但租赁期满后,租赁关系结束,丁某也就不能继续居住了。
丁某可以向小王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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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月2日王某将房屋卖给丁某,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表示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王某;5月29日王某去世后,其财产由其子小王继承,此时小王基于继承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6月小王将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了杜某。
该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杜某当然有权请求叶某丁某归还房屋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月2日王某将房屋卖给丁某,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表示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王某;5月29日王某去世后,其财产由其子小王继承,此时小王基于继承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6月小王将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了杜某。
该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杜某当然有权请求叶某丁某归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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