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劳动者寻求法律依据 10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因工伤致残(九级伤残)、偿失部分劳动能力,因不好从新找工作,劳动者要求定立无固定期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无法律支持?寻求法律依...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因工伤致残(九级伤残)、偿失部分劳动能力,因不好从新找工作,劳动者要求定立无固定期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无法律支持?寻求法律依据。
劳动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借此,希望能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5条,特别是45条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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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03be152ce
2012-12-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百度网友03be152ce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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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需要了解的是:工伤造成伤残并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2、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有:
1)你已在2008年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2)你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你都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同时向你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企业仍可因员工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重大违纪之类)。

把你的具体情况发出上,我们给你参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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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只和劳动单位签订了一次三年期劳动合同,在劳动两年时发生了工伤,现在合同已到期,不愿离开,离开就意味着找不到工作。没有特殊技能,一般初中文化,已41岁,女的。已过目前社会招工年龄,而因工伤造成的后遗症,头痛、伤痛等长期存在,解除合同后一切得由自身承担,特别是养老保险无法承担。你说的第三种情况另当别论。劳动保险待遇方面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龄经济补偿没有领取,其他的都已领取。
追答
1、你是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依法单位是有权与你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2、依法而言你所述的后遗症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已作考虑的了。

3、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需要协助你取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支付)、工龄经济补偿(单位支付)。

4、你希望的劳动合同继续的情况是双方在情理上的一个讨论,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存在续签。所以还是建议你尽量和公司协商,希望能留用你,同时你也积极工作,表现自己还是能为单位作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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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浙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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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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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的情况,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
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但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一)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5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2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追问
问题要求的是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单位不同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无法律依据,寻求的是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已知,因新的劳动单位不要偿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者不好重新找工作。才要求订立长期合同。
追答
1、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今后的继续就业会带来一些限制,但依我国现在的法律,并不能就此要求企业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在工伤保险上也做出了补偿性的规定。
2、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理解为从此在就业上一劳永逸了,企业仍然可以与订立此类合同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3、受伤后,可能不能从事原来的岗位了,但仍然可以在同一企业从事其他的工作的,一旦条件符合,以后还是能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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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ang1956
2012-12-1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yiwang1956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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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管理制度》1988年被本市推荐。 劳动法咨询,邮箱9872996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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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法律支持你的要求,你只能和单位协商。
  九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终止时分别由单位和社保基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提问者反复强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前面一句,也就是“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一句,然而,你不能忽略后面的“但是”,后面的但是已经明确排除了工伤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明确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作为劳动者,断章取义不可取,这样只会害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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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5354
2012-12-14 · TA获得超过74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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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赔偿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费:
五、食宿费:
六、残疾器具费:
七、营养费:(作为被申请方可以不主张)
八、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天数×公务员出差的标准)
九、鉴定费:
十、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月×12个月
十一、生活护理费(评残后):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9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查你所在省份的规定)
十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
十五、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列:
一、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不属于后期治疗费)
注: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器具费)

三、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工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
问题要求的是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单位不同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无法律依据,寻求的是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已知,因新的劳动单位不要偿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者不好重新找工作。才要求订立长期合同。
追答
工伤九级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非得跟你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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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子娜8
2012-12-1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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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所说的工伤不能作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但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故你不能因工伤而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你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九级伤残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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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问题要求的是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单位不同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无法律依据,寻求的是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已知,因新的劳动单位不要偿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者不好重新找工作。才要求订立长期合同。
追答
那就看你是满足上面的三条,: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的法律是《劳动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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