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问题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研发费用60万元,业务招待费7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等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计算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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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5600+800+40+34/(1-15%)-4000-660-300-760-200+100-250=410(万元)
其中,34/(1-15%)=40为还原成缴税前的投资收益。
纳税调整项目有:
研究开发费60万元按150%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5600+800)*0.5%=32万元。按32万元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捐赠限额为会计利润的12%=410*12%=49.2万元。实际发生38万元。据实扣除,不用调整。
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免税。调减40万元。
投资于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4/(1-15%)=40,免税,调减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10(会计利润)-40(国债利息)-40(投资收益)+38(业务招待费)-30(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222(万元)
应交所得税=222*25%=55.5(万元)
其中,34/(1-15%)=40为还原成缴税前的投资收益。
纳税调整项目有:
研究开发费60万元按150%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5600+800)*0.5%=32万元。按32万元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捐赠限额为会计利润的12%=410*12%=49.2万元。实际发生38万元。据实扣除,不用调整。
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免税。调减40万元。
投资于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4/(1-15%)=40,免税,调减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10(会计利润)-40(国债利息)-40(投资收益)+38(业务招待费)-30(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222(万元)
应交所得税=222*25%=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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