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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某养的一头猪重病医治无效,甲便将该猪抛至野外。乙某发现病猪,将猪牵回家,喂养并多方请兽医给猪治病。经过2个多月的精心照料和治疗,猪康复了。某日,猪突然逃跑,奔入甲家...
2.甲某养的一头猪重病医治无效,甲便将该猪抛至野外。乙某发现病猪,将猪牵回家,喂养并多方请兽医给猪治病。经过2个多月的精心照料和治疗,猪康复了。某日,猪突然逃跑,奔入甲家,甲大喜过望,遂继续喂养,尔后生下7头小猪。乙发现此事后找上门来,要求讨还猪及其后代,甲愤而称猪乃自愿归家,小猪也是自己照料下所生,不肯返还,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3.某单位保卫科干部张百发与同事陈耙枝有仇,欲寻机杀陈耙枝,一天,他带枪外出,正好发现远处陈耙枝与其朋友郝运来站在一起。于是他找了一个隐蔽点,向陈耙枝射击,结果未击中陈耙枝却击中了郝运来,郝运来当场死亡,随后张百发因枪响被路人发现举报后被捕。对于郝运来的死亡,张百发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对于陈耙枝未被击中这一事实,张百发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4.某物流公司司机艾飘逸驾驶技术熟练,经验老道,从未出过事情。一天雨夜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拐弯处,艾飘逸自恃技艺高超,欲快速飘移过弯道,结果将一醉酒过路黑衣人撞到在地,此人的双腿被轧断。事后,艾飘逸辩称夜黑无法辨识黑衣人,而且高速路上行人不应当进入,自己没有过错。对于这过路人的双腿被轧断,艾飘逸的理由合乎法律规定吗?应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5.一天深夜,某公司女职员李美从公司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小巷时遭到抢劫。抢动犯手持匕首,声称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李美不得已交出了手机和钱包。当抢动犯打开钱包低头查看时,李美突然捡起一块砖头向抢劫犯头部砸去,此人应声倒地。李美迅即脱身而去。此抢劫犯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美的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 展开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3.某单位保卫科干部张百发与同事陈耙枝有仇,欲寻机杀陈耙枝,一天,他带枪外出,正好发现远处陈耙枝与其朋友郝运来站在一起。于是他找了一个隐蔽点,向陈耙枝射击,结果未击中陈耙枝却击中了郝运来,郝运来当场死亡,随后张百发因枪响被路人发现举报后被捕。对于郝运来的死亡,张百发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对于陈耙枝未被击中这一事实,张百发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4.某物流公司司机艾飘逸驾驶技术熟练,经验老道,从未出过事情。一天雨夜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拐弯处,艾飘逸自恃技艺高超,欲快速飘移过弯道,结果将一醉酒过路黑衣人撞到在地,此人的双腿被轧断。事后,艾飘逸辩称夜黑无法辨识黑衣人,而且高速路上行人不应当进入,自己没有过错。对于这过路人的双腿被轧断,艾飘逸的理由合乎法律规定吗?应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5.一天深夜,某公司女职员李美从公司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小巷时遭到抢劫。抢动犯手持匕首,声称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李美不得已交出了手机和钱包。当抢动犯打开钱包低头查看时,李美突然捡起一块砖头向抢劫犯头部砸去,此人应声倒地。李美迅即脱身而去。此抢劫犯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美的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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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将猪抛至野外,该猪成为无主物,乙将猪猪牵回家,喂养并治病,乙占有取得该猪所有权。后猪跑回甲家,甲继续喂养则属于无因管理,7只小猪是孳息,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母猪和7只小猪归乙,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喂养等合理费用。
3、张百发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陈耙枝未被击中这一事实,属于“方法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 致行为人所 欲损伤的 对象与实 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主客观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4、艾飘逸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其正常行驶则不负责任,但是存在过错,要负次要责任,赔偿吧。
5、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出现需要满足二个要素:(1)暴力犯罪;(2)严重危害人身安全。题目中给定的条件明显符合这两个要素。对于不法侵害是否还在进行,抢动犯只是低头看钱包,抢劫行为并未结束。属于正当防卫,拍死白死。
以上是我的看法
3、张百发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陈耙枝未被击中这一事实,属于“方法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 致行为人所 欲损伤的 对象与实 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主客观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4、艾飘逸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其正常行驶则不负责任,但是存在过错,要负次要责任,赔偿吧。
5、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出现需要满足二个要素:(1)暴力犯罪;(2)严重危害人身安全。题目中给定的条件明显符合这两个要素。对于不法侵害是否还在进行,抢动犯只是低头看钱包,抢劫行为并未结束。属于正当防卫,拍死白死。
以上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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