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我们学校搞一个“模拟法庭”,我做一个被告的辩护律师。案例是一则未成年人的问题:案例:2007年11月22日下午5:30放学后,走在林荫小道上的张某因被老师刚批评完,心情欠... 我们学校搞一个“模拟法庭”,我做一个被告的辩护律师。
案例是一则未成年人的问题:
案例:2007年11月22日下午5:30放学后,走在林荫小道上的张某因被老师刚批评完,心情欠佳。这时,同班的邓某正捧着书边看边走,全然没有看到前方的张某,邓某整个人撞向了张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邓某这时才反应过来,连忙向张某道歉。可是张某却认为邓某是故意的,扯着邓某的衣领不放,心情已经很糟糕的张某刚被推倒在地更是不服,便一拳打在邓某的脸上。邓某见对方来势汹汹,便想赶紧跑走,可惜张某当时怒气冲天,一把找住邓某的胳膊,又一巴掌狠狠地甩在他脸上,邓某的嘴边流血了。邓某以为张某已经消气了,谁知张某继续对他拳打脚踢!最后把邓某的鼻子也打出血了。邓某知道再这样下去会被他打死,于是把张某一推,张某的头刚好撞到路边的大岩石上,张某的头被撞到流血了。邓某见张某好像晕了过去,便逃跑了。
请律师帮帮忙,
我作为邓某的辩护律师,应该怎样帮邓某打掉这个案件?
请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文!
非常感谢!!!!
我们学校搞一个“模拟法庭”,我做一个被告的辩护律师。
案例是一则未成年人的问题:
案例:2007年11月22日下午5:30放学后,走在林荫小道上的张某因被老师刚批评完,心情欠佳。这时,同班的邓某正捧着书边看边走,全然没有看到前方的张某,邓某整个人撞向了张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邓某这时才反应过来,连忙向张某道歉。可是张某却认为邓某是故意的,扯着邓某的衣领不放,心情已经很糟糕的张某刚被推倒在地更是不服,便一拳打在邓某的脸上。邓某见对方来势汹汹,便想赶紧跑走,可惜张某当时怒气冲天,一把找住邓某的胳膊,又一巴掌狠狠地甩在他脸上,邓某的嘴边流血了。邓某以为张某已经消气了,谁知张某继续对他拳打脚踢!最后把邓某的鼻子也打出血了。邓某知道再这样下去会被他打死,于是把张某一推,张某的头刚好撞到路边的大岩石上,张某的头被撞到流血了。邓某见张某好像晕了过去,便逃跑了。 第二日,邓某知道张某医治无效,就向公安机关自首
请律师帮帮忙,
我作为邓某的辩护律师,应该怎样帮邓某打掉这个案件?
请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文!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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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超市
2008-04-18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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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一个问题并没交代清楚,假如邓某是14周岁到16周岁的话根据《刑法》17条的规定邓某只对8种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邓某是不可能构成《刑法》17条的规定的8种犯罪,所以邓某是无罪的。如果邓某已经16周岁那就要看其他的犯罪构成要件了。
首先需要分析的难点在于邓某在情急之下推了张某而导致张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则是意外事件,有因果关系则构成过失。 意外事件及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主要是有没有预见的可能,即有没有法定预见义务。疏忽大意过失是有预见义务的,并有预见的可能,只是由于疏忽导致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当事人没有故意和过失。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不再叙述。本案中,邓某行为的结果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张某是存在过失的。所以邓某在本案中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我不同意楼上第2条的观点。(2007年的司法考试答案便是此意见)
再次,我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身邓某的情节较轻加之:邓某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17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第20条,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第67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免除处罚。以此根据以上法定减轻情节邓某很有可能被法官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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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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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剑高冠
2008-04-1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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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3个方面来进行辩护
1,认定张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认定邓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刑法》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进行辩护。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列举的是全部条文,辩护时拣与案情有关的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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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隐爱埋情oO
2008-04-13 · TA获得超过117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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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像你说的那样,那还废话什么哇……张某死了活该~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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