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厂房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厂房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补足差额,则向甲、丙、丁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A,甲以书面形式向其它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乙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A高。甲将出资转让给己,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装让无效。问:1)董事会作出的关于乙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将其股权转让给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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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重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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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决议是正确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第二问的转让对象表述不清,具体转让是否有效可参考上文规定。
寻现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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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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