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案例分析!!!!! 5
2007年3月1日,甲、乙、丙、丁4人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4人共同出资成立青海玉兔鞋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甲以其私人厂房评估作价1000万元,...
2007年3月1日,甲、乙、丙、丁4人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4人共同出资成立青海玉兔鞋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甲以其私人厂房评估作价1000万元,另货币出资800万元;乙以祖上传下的两幅名画和一件古玉器评估作价500万元,另货币出资700万元;丙以其玉兔牌注册商标作价600万元,另货币出资700万元;丁以其牧场作价投资17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四方首次出资1000万元,其余部分4个股东约定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缴足。后来玉兔公司成立后,登记部门发现丁某的牧场实际价值只有600万元。
请问:(1)甲、乙、丙、丁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四方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
(3)对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某对其牧场虚假作价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展开
请问:(1)甲、乙、丙、丁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四方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
(3)对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某对其牧场虚假作价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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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符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之规定首次出资货币金额达到了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符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之规定首次出资货币金额达到了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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